(1)危險化學品的概念 化學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環(huán)境污染的均屬危險化學品。
(2)常見危險化學品的分類 ①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能發(fā)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間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fā)生爆炸的物品,也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的物品。
②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指被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儲存于耐壓容器或特別的高強度容器內的氣體。
③易燃液體。指在常溫下極易著火燃燒的液態(tài)物質,如乙醇、苯等。
這類物質大都是有機化合物,其中很多屬于石油化工產品。 ④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易燃固體是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并可能散發(fā)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但不包括己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⑤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氧化劑是指處于高氧化態(tài),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有機過氧化物是指其分子組成中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或摩擦極為敏感。 ⑥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本類化學品是指進入肌體后,累積達到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器官組織發(fā)生化學作用或物理作用,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統(tǒng)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其奄危及生命的物品。 ⑦放射性物品。
這類物品能自發(fā)、不斷地放出人們感覺器官不能察覺到的射線。 許多放射性物品毒性很大,而且,不能用化學方法中和或者其他方法使放射性物品不放出射線,而只能設法把放射性物質清除或者用適當的材料予以吸收屏蔽。
⑧ 腐蝕品。這類物品指能灼傷人體組織并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
其主要成分是酸類和堿類。 對人體有腐蝕作用,能造成化學灼傷。
多數腐蝕品有不同程度的毒性,有的還是劇毒品。 ⑨ 雜類。
指呈現的危險性質不包括在前8類危險品之中的磁性物品和另行規(guī)定的物品。 。
一、危險化學品分類:爆炸品、壓縮氣體和壓縮液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蝕品,共8類。
二、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管理要點:
1、不同類的危化品要單獨存放,尤其是禁忌化學品更要嚴格區(qū)分存儲區(qū)域。
2、存儲設施必須根據其危險特采取相應的事故防范措施,比如易燃物料,需要靜電接地、靜電跨接、泡沫發(fā)生器等。
3、操作人員需經過培訓,持證上崗。裝卸操作需要嚴格操作規(guī)程。
4、設備、管線、安全附件要定期檢查、檢測、校驗,保證可靠。
5、應急處置方案完備,主要針對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突發(fā)事件,并定期組織應急處置方案演練,不斷修訂。
三、存儲方式:根據《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GB15602-1995)的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有3種。第一,隔離儲存;第二,隔開儲存;第三,分離儲存。
第二十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 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要 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 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規(guī)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guī)定 數量的化工企業(yè)(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的除外,下同),應當 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前款規(guī)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jiān)部 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yè)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yè),除 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二) 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三) 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 急救援器材、設備;(四) 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環(huán)境,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列》(國務院令3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大學校內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科研及其安全監(jiān)督管理活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危險化學品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在分管校長領導下,學校公安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分工負責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導督促檢查;各院(所、中心)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和儲存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采購工作必須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劇毒化學藥品采購,必須按照公安部頒行的《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GA58-93),在通過審定的經營危險化學品單位購買;嚴禁到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公司采購。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應按需采購,凡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提交危險化學品使用情況報告,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采購,各單位主管領導要從嚴控制。對國家嚴管的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應報公安處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批備案。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嚴禁違章作業(yè)。需單獨運輸的決不能混載,不允許暴露運輸的,運輸過程中必須裝入安全器具。
到貨要逐件檢查,防止漏、丟、錯等事件發(fā)生,辦好交接手續(xù),及時入庫。劇毒化學品的購買、運輸,根據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執(zhí)行。
第八條 各相關學院應建立集中的危險化學品存放室,并指定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存放區(qū)域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第九條 國家嚴管的劇毒化學品應統(tǒng)一存放,嚴格落實“五雙”制度(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帳)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措施。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相互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化學性質防護和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儲存室內存放。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部門,要建立領導審批制和崗位責任制,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檔案,并進行明細登記,全面記載領取、使用、結存情況,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十二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按量購買或領取,領取量不得超過當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存放的,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并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三條 實驗室的實驗項目、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規(guī)定,操作人員必須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規(guī)程和條例,并且要認真做好使用記錄。 第十四條 在教學實驗中應盡量采用無毒物質來代替有毒物,如確實需要,必須有實驗室專職人員負責領用、保管和分發(fā)給學生。
學生實驗操作時,指導教師需親臨現場指導,并對整個實驗過程中的安全事項負責。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要經常性地對危險化學品進行賬賬、賬物的核對,發(fā)現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應及時報告給學校公安處和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加強對劇毒化學藥品的使用管理。對于涉及劇毒物品的教學和科研實驗,指導教師及相關實驗人員必須做好每天使用情況的記錄,使用情況要詳細記錄、以便存查。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將安全教育納入崗前培訓內容。建立有效的事故預警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配備安全事故報警裝置,一旦發(fā)生安全事故,積極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防止事態(tài)的擴大和蔓延,減少損失。
第十八條 發(fā)生重特大事故,要保護好現場,同時立即向學校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fā)生后應及時書面上報事故情況,不得隱瞞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五章 報廢處置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按照教育部、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號)規(guī)定,加強對有毒、有害廢液、廢舊化學品及廢固的管理。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有毒、有害廢液、廢舊化學品及廢固的回收處置工作。
設置相應的回收容器,妥善選擇存放地點,分級、分類的收集有毒、有害廢液、廢固。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拋棄廢固、傾倒廢液。 第二十二條 處置有毒、有害廢液、廢舊化學品、廢固的費用應納入各單位實驗項目預算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行,原《山東大學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辦法》(山大資字[2001]0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政府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按國家和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公安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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