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此之外憲法的部分條款,現行《憲法》還有一些其他的具體性規定,
主要有:
(1)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shí)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wù)。”
(2)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gè)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fā)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guān)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4)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jīng)濟的、文化的、社會(huì )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shí)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5)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mǎn)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6)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國家機關(guān)、社會(huì )團體和個(gè)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這些分散于憲法各個(gè)部分的憲法規范,共同構成了我國現行憲法有關(guān)平等權規定的一個(gè)完整的規范體系,這里既有有關(guān)平等權的一般規定,又有關(guān)于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權利平等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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