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信托行為發(fā)源于數(shù)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并為其子指定了監(jiān)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托源于羅馬法“信托遺贈”制度?!读_馬法》中規(guī)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 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托遺贈制度,把財產委托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托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xiàn)代信托起源于英國的“尤斯制”。
英國在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信奉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義,信徒“活著要多捐獻,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
根據(jù)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征役稅的。教會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于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一個《沒收條例》,規(guī)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
當時英國的法官多數(shù)為教徒,為幫助教會擺脫不利的處境,通過“衡平法院”,參照《羅馬法》的信托遺贈制度,創(chuàng)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凡要以土地貢獻給教會者,不作直接的讓渡,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并表明其贈送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yè)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fā)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使尤斯制度逐漸演變?yōu)楝F(xiàn)代信托。
國內有。大部分的理財公司都是托,但銀行理財通常能相對度身定做,可是起點很高,起碼托管資產50萬-100萬以上,如招行金葵花,都是針對高端客戶的,收取的服務費也相當高昂,總體感覺不太值。其他的理財公司魚龍混雜,基本都是靠銷售理財產品的提成為盈利的。
國外的理財公司一般都是獨立第三方理財,和國內的很不一樣。他們是靠收取的所管理的資金總量收取一定比例(1.5%-5%)的管理費。也就是說,你管理的越好,收益高,吸引來你這里理財?shù)馁Y金越多,你的收益越高。他們會完全中立的考慮你的風險偏好,然后在市場上采購相應的產品,合理配置你的資產,不收取理財產品公司給予的提成。而不是哪個產品給的提成高就忽悠你買哪個。
個人理財在國內算是剛剛起步,想要發(fā)展起來還很漫長。一方面可以投資的領域太少了。沒有期權,也沒有農產品基金,很多很有潛力的投資品種都沒辦法做。也沒有成型的經(jīng)驗。一方面大部分公司都處于盲目靠提成騙錢狀態(tài),很容易像保險公司一樣,把市場對這個行業(yè)的口碑做壞掉,以后翻身就難了。
理財師,如果你在銀行,那很好。如果你想畢業(yè)了去理財公司,初期就和那些證券公司的拉開戶的人差不多。打電話給別人:先生,您炒股票么,你希望有更高的收益率么?把錢給我們公司管理,包您……
所以,把成績學好點,爭取進銀行,進了銀行,你很可能按專業(yè)分到個人理財部,前途還比較光明。否則還是比較痛苦的。
什么是固定收益類信托?固定收益信托產品是指由信托公司發(fā)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產品。
融資方通過信托公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并通過將資產(股權)抵押(質押)給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措施,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及收益。固定收益類信托是否真的保本并保證收益?任何投資都有風險,固定收益信托沒有承諾保本或者保證收益。
但是,固定收益信托產品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通過資產抵押、股權質押、擔保公司、個人連帶責任保證等,使投資風險降為最低。固定收益信托產品分成哪幾類?一般來說,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分為貸款類、股權投資類、權益投資類、組合投資類以及少數(shù)其他等。
貸款類信托:以向融資企業(yè)發(fā)放貸款的方式來完成的。股權投資信托:以股權方式投資,通過股權受讓和向公司增資,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
權益投資信托:信托公司獲得特定權益(一般為股權或債權)及相關從屬權力,受托人通過持有該標的權益并按照相關約定獲得清償后,實現(xiàn)信托計劃財產的增值。組合投資信托:投資于某單一或多個項目的集合資金信托。
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投資,等等。固定收益信托主要投資于哪些領域?一般投資于基礎設施,房地產,工商企業(yè)等。
組合投資類信托還會投資于低風險的債券市場、貨幣市場等。什么是受托人?指發(fā)行信托產品的信托公司。
什么是擔保人?受托人將信托資金投資于某一項目時,都需要第三方對此次投資的收益做擔保,對這個項目附有連帶責任,該第三方就是擔保人。一般來說,擔保人可以是公司企業(yè)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為項目發(fā)起者的母公司,實際控制人,也可以是專門的第三方擔保機構,等等。
什么是抵押、質押?擔保人在對投資項目擔保時,會將其持有的股權、債權抵押、質押給受托人,抵押物、質押物的變現(xiàn)價值必須大于受托人的投資額和預期收益額,如果投資項目失敗,受托人可以將抵押、質押物變現(xiàn)以保證收益。固定收益信托產品的投資門檻如何?固定收益信托購買門檻和陽光私募類似,僅對合格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私募發(fā)行,不在公開場合發(fā)售,也沒有公開的推廣。
同時,其起點金額較高,每份投資一般不少于100萬,且單個信托300萬以下的投資者受到50個名額的限制。購買固定收益信托產品有哪些費用?在投資者層面,固定收益信托產品一般沒有申購費、固定管理費。
固定收益信托在運作中實際收益可能會超過預期收益,信托公司只以超過的部分為浮動管理費,浮動管理費不影響投資者收益。固定收益信托的流動性如何?根據(jù)《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設立的集合類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單一類的項目沒有該限制。
目前市場上的信托產品期限以在1-3年的居多。比較適合通過中長期投資期望獲得穩(wěn)定收益的投資理財客戶。
固定收益信托合同中規(guī)定,在信托存續(xù)期間,信托是不能贖回的,只能在信托存續(xù)期到期后獲得信托本金和收益。固定收益信托產品收益分配和退出固定收益信托產品在信托存續(xù)期間,沒有凈值。
一般來說,在每一個信托年度結束時,信托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關稅費后,會以現(xiàn)金形式直接分配給投資者。在所有投資項目成功取得收益后或信托存續(xù)期到期后,信托未分配的收益和信托本金會分配給投資者。
投資者和誰訂立信托合同?無論通過什么渠道發(fā)售的信托產品,最終都是和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固定收益信托和銀行理財產品有什么區(qū)別?銀行理財產品同固定收益類信托在起步金額、產品期限、預期收益等會有一定區(qū)別 銀行理財產品 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 發(fā)行主體 銀行 信托公司 投資門檻 10萬/20萬/50萬不等 100萬或300萬 產品期限 7天~1年(或以上)不等 1年/2年/3年或以上 預期收益 2%-5%左右 6%-10%左右 固定收益信托產品由誰監(jiān)管?固定收益信托產品和陽光私募基金一樣,都由信托公司發(fā)起設立并在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
信托公司由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監(jiān)管,私募基金公司則由信托公司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監(jiān)督。進階班投資者應該如何選擇固定收益信托產品?投資者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選擇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
(1)信托公司:首先考察信托公司的綜合實力。我國目前有62家信托公司,每家公司的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盈利能力、管理資金規(guī)模等等都是不相同的。
(2)投資行業(yè):行業(yè)景氣度高的行業(yè)更具投資價值。(3)擔保人:要看擔保人背景、擔保人凈資產及構成、擔保人與融資方關系、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等。
(4)融資方實力:了解融資方的財務狀況、成長前景及行業(yè)、公司背景。 (5)收入來源:要了解預期收入的可靠性,即項目成功的可行性。
(6)產品期限:信托產品一般在購買后到融資方支付本息之間投資者的資金是不可贖回的,所以投資者要看好產品期限,以便安排未來現(xiàn)金流。另外,部分產品存在著提前結束或是延期的情況,也請投資者在簽定合同之前注意有無這類附加條款。
(7)抵(質)押率:抵(質)押率指的是需要融資的資金比上抵(質)押物的價值。抵(質)押率越低說明項目風險越小、項目越安全。
同時也要看抵(質)押物的變現(xiàn)性。 (8)。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從上述立法定義看,我國信托法下的信托有以下含義: 第一,信托的核心是委托他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法律行為。 我國《信托法》,采用“行為說”的觀點,從法律行為的角度出發(fā),把信托的核心含義界定為委托他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法律行為。
具體來講,這種法律行為又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委托行為,二是管理和處分行為。 委托行為是指委托人為了使受托人能夠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將自己的財產通過信托文件委托給受托人占有的行為。
此行為主要通過信托契約或信托遺囑來實施的,其實質是對受托人進行授權的行為,授權的內容為受托人占有、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委托行為是信托的基礎,是管理和處分行為的前提,沒有委托人的委托行為,信托是不可能產生和存在的。
委托人在進行委托行為的時候,其首先要確定需要委托受托人管理和處分的財產的范圍和數(shù)額,其次要向受托人交付該財產,以形成信托財產,最后要確定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的權限和責任。 委托行為一旦實施,其必然產生如下法律后果:被交付的委托人的財產轉化為獨立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財產,委托人對該信托財產不再享有管理和處分的權利;受托人享有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同時也承擔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并向受益人移交信托收益的義務。
管理和處分行為是指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授權或信托法的規(guī)定,為了達到增值信托財產的目的而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管理和處分行為是信托設計的出發(fā)點,是信托的核心部分。
信托的目的是對信托財產進行保值、增值以使受益人獲得信托利益,這種信托目的只有通過受托人對信托財產提供專業(yè)化、高水平的管理和處分才能實現(xiàn)。 進行管理和處分行為不但是受托人的一種權利,也是受托人的一項義務。
從權利的角度說,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排他的管理和處分權,任何人,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都不得非法干涉;從義務的角度說,受托人必須依照信托文件及法律的規(guī)定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以使其保值、增值,否則,如因未盡管理和處分義務而致信托財產損失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我國《信托法》規(guī)定的信托定義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法律行為是信托的核心,在信托關系中,絕大多數(shù)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圍繞信托財產的委托、交付、管理和處分而產生的,可以說,沒有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就不可能有信托關系。
第二,信托是基于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而產生的。 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是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對信托關系來說也是如此。
不過比較而言,作為信托產生基礎的信任關系又有其自身的特點,表現(xiàn)為這種信任關系主要是委托人對受托人的單方信任而不是他們之間的相互信任。 這一點是由信托制度的特質決定的,在信托設計中,委托人將財產交付受托人的目的,是借助于受托人的專業(yè)知識和能力來管理信托財產,以使信托財產保值、增值,從而實現(xiàn)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不值得委托人信任,委托人是不會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管理和處分的,否則,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就難以實現(xiàn)。
同時,在信托制度下,信托財產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委托人在將財產交付信托形成信托財產之后,其就對信托財產失去了直接占有和控制的權利;受益人盡管對信托財產有受益權,但其也無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完全由受托人來占有、管理和處分。這樣,如果受托人是不值得信任的人,他就會利用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去為自己謀利,從而危害受益人的利益,使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落空。
所以只有委托人對受托人產生了信任,委托人才會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管理和處分,否則委托人是不會把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的。 因此,在信托中,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是極其重要的,其是信托產生的基礎。
第三,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在信托體制下,由于信托財產具有高度的獨立性,決定信托財產不歸委托人所有,也不歸受益人所有,這樣,受托人就不可能以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名義來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
盡管信托財產因其具有的高度獨立性也不歸受托人所有,受托人也無權將信托財產歸為其固有財產,但依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律的規(guī)定,受托人是唯一對信托財產享有管理權和處分權的人,其在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時候是以自己的名義來進行的。 在與受托人就信托財產進行交易的第三人看來,受托人是信托財產的唯一所有者和交易行為的唯一當事人,他只能對受托人享有權利和向受托人承擔義務,而不能直接向委托人或受益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此時,受托人也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就信托財產進行交易的,這是信托的一個重大特征,也是信托和委托(代理)根本不同的地方。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時候,對他人而言,受托人的身份基本上相當于信托財產所有人。
信托的概念: 1。
信托的由來: 信托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xiàn)代金融體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xiàn)代信托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后,在傳入美國后信托得到快速的發(fā)展壯大起來的。 美國是目前信托制度最為健全,信托產品最為豐富、發(fā)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托制度最早誕生于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托業(yè)得以生存與發(fā)展的經(jīng)濟基礎極其薄弱,信托業(yè)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托業(yè)的真正發(fā)展開始于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
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qū)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托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經(jīng)國務院批準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xiàn)代信托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托行業(yè)的發(fā)展。
2。什么是信托: 由于信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
歷史上出現(xiàn)過多種不同的信托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托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我國隨著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信托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xiàn)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連續(xù)性這幾個基本法理和觀念。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 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這是信托關系成立的前提。
一是對受托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托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礎。
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托財產,信托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這是信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qū)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③ 信托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兩個重要特征。 信托關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這是信托的一個特征。
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這又是信托的另一個重要特征。 這種信托關系體現(xiàn)了五重含義:一是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后對信托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按委托人的意愿進行;四是這種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依據(jù);五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托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托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托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并把管理、運用、處分、經(jīng)營財產的作用體現(xiàn)在業(yè)務中,它已成為現(xiàn)代金融業(y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與銀行業(yè)、保險業(yè)、證券業(yè)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 。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二、信托的特征: "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是信托的基本特征,其實質是一種財產轉移與管理或安排。 信托具有五個特點: (一)信托以信任為基礎; (二)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受托人,這里的財產權包括民法中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無形財產權; (三)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一經(jīng)成立,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種獨立運作的財產,僅服務于信托目的,這使得信托制度具有了獨特的破產隔離功能。
《信托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qū)別。設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xù),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第十六條規(guī)定:"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qū)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同時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四)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財產時要履行謹慎義務:《信托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遵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同時在三十六條規(guī)定:"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五)信托存續(xù)的連貫性:《信托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同時,在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物的職責",以上規(guī)定使信托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和長期性。 正是由于信托具有這些特征,使其在財產管理、資金融通、投資理財和社會公益等方面能夠發(fā)揮獨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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