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則會計分錄如下;
(1)購入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2)攤銷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累計攤銷-土地使用權
2、無形資產是指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3、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擴展資料: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1、能夠從企業(yè)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夠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yè)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參考資料:無形資產-百度百科
投入的土地使用權的會計分錄是:
借:無形資產
貸:實收資本
【 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yè)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科目改為“股本”科目。企業(yè)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yè)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
土地使用權 ,該計入哪里?
1.企業(yè)取得土地使用權,一般應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按土地證上的時間分攤其成本費用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2.分攤土地使用權做: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權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2.繳納房產稅時,如果企業(yè)執(zhí)行的是小企業(yè)會計制度,則“自行開發(fā)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 ,即交納房產稅時,只把房屋價值做為計稅基數,而不考慮土地價值;
3.如果企業(yè)執(zhí)行的是《企業(yè)會計制度》,則按財稅[2010]121號文件,將廠房價值+土地價值的合計數做為交納房產稅的計稅基數計算,
4.具體計算繳納方法,建議與稅局溝通,以免引起計算時的錯誤。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y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行政劃撥取得、外購取得及投資者投資取得。
企業(y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用于開發(fā)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應將形成房屋、建筑物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轉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筑物明細科目,道路、圍墻、綠化等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權價款仍保留在無形資產科目中核算并攤銷。具體的賬務處理為: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時)、“資本公積”(行政劃撥取得時)科目。
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期限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當工程動工時,將房屋、建筑物對應的土地使用權攤余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權價款仍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期限攤銷。
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當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將與房屋、建筑物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轉入固定資產。
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第一,一些沒有改制的國有企業(yè),沒有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的企業(yè),當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開發(fā)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時,將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并在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期限內攤銷。 當工程完工時,結轉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筑物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價款。
當取得土地使用權并按會計制度的期限攤銷時,賬務處理同一般企業(yè)。 第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期限攤銷。
待商品房開發(fā)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務攤余價值全部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具體的賬務處理為:當取得土地使用權并按會計計制度規(guī)定的期限攤銷時,賬務處理同一般企業(yè)。
待開發(fā)商品房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攤余價值全部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開發(fā)成本。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存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第三,投資者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土地一同購入的房屋、建筑物,如果取得時的價款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筑物是合并在一起的,無論任何企業(yè)在賬務處理上都計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筑物。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 —房屋、建筑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時)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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